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全国示范项目。它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志愿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五四重要讲话精神、给北大研究生支教团回信精神,按照全国项目办发〔2012〕15号《关于组建中国青年志愿者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 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今年从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中招募我校首批(全国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于2013年7月赴甘肃定西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服务。
为进一步落实该项工作的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拔名额:
研究生支教团成员6名
二:选拔条件:
1、选拔对象为上海大学2013年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
2、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受处分记录等。
3、身体健康,通过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附件1),能够适应艰苦的环境。
4、必须符合我校关于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免试直升研究生推荐及报考硕士研究生工作中规定的各项条件;本科前三年包括平均绩点在内的综合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所在院系平均水平。
5、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较强专业能力,能胜任扶贫支教工作;曾担任校院两级主要学生干部,在校期间参加过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且表现突出、获得省级、校级表彰者优先。
三:选拔流程:
1、成立上海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招募、选拔、培训、后勤保障等工作,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校团委。
各院(系)需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选拔推荐。
2、申请:应届本科毕业学生自愿报名,申请者需要填写及准备的材料包括:
(1)《2013年上海大学各学院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表》
(2)《上海大学首批(全国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3)附有教务处盖章的大学一年级至三年级成绩的复印件(包括CET4或CET6成绩复印件))
(4)大学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3、推荐:各院系团委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本院系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9月19日(周三)下午17:00之前向项目办递交院(系)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并报送本院(系)推荐学生的申请材料。
4、项目办对各院(系)推荐的同学进行复审,按照差额比例,确定上海大学首批(全国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初选名单。并于9月下旬对初选成员进行综合面试,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初选成员参加本学院本专业组织的复试或其他面向全校招生所在学院组织的复试。
6、经过学院复试,项目办将研究生支教团初选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公布最终录取名单。
四:相关政策:
1、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关规定享受服务期为一年的有关鼓励政策。
2、支教成员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服务地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支教成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西部计划交通补贴标准每年发放两次。服务期间,由服务地的学校为支教成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条件,如基本食宿条件等。
3、服务期间,应届本科毕业生保留1年研究生入学资格。
4、支教成员服务期满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将根据受援地的地(县)级团委及用人单位的意见统一颁发《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服务鉴定书》,记入支教成员个人档案,同时印发志愿服务证书,作为落实计算工龄等相关政策的依据。
5、支教团成员保险。支教团成员服务期间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
五:注意事项:
1、被拟录取为"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的学生需要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支教团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不得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也不能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2、拟录取的推免生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考研、出国或就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放弃推免资格。否则,将作为不诚信记录存入该生的个人档案并函告其被录用的国内外院校或用人单位。
3、因身体或其它原因最后不能履行支教服务的,取消其保研资格。
4、支教成员服务期间,有不当言行或违反相关法律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
5、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由学校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联系人:仇静豪
咨询电话:66134658转803
附件:
1、体检项目
2、上海大学首批(全国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报名登记表
3、2013年各学院推荐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名单汇总表
上海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
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
2012年9月14日
附件1:
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二、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等)
三、眼科检查(视力、外眼)
四、耳鼻喉检查(听力、耳疾、咽、喉、扁桃体)
五、胸部x光片
六、心电图检查
七、生化(肾功能)检查
八、血、尿常规检查
九、既往病史询问:需有明确记录
由于各地医疗仪器型号、规格、检测试剂、方法不同,各地可依据当地医疗机构通行使用的检验标准对志愿者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艰苦地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不合格。
此外,到西藏服务的毕业生,明确本人志愿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酌情考虑。
附件2
上海大学首批(全国第十五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报名登记表
院系: 专业:
姓 名
|
|
性 别
|
|
照
|
学 号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片
|
专 业
|
|
生源地
|
|
身体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手机: 电子邮箱:
|
掌握何种外语及等级
|
|
大学期间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
|
大学期间的社会工作经历(学生干部、志愿者活动)
|
|
成绩排名和
平均绩点
|
本院系(专业)共有同学______名,该生排名第______ ,平均绩点 _______ 。
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 盖章(教务):
年 月 日
|
院系团委
推荐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系党政
领导意见
|
签字: 盖章:(党委):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意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2013年________学院推荐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名单汇总表
排序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学号
|
专业
|
政治面貌
|
担任职务
|
联系方式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11
|
|
|
|
|
|
|
|
|
12
|
|
|
|
|
|
|
|
|
13
|
|
|
|
|
|
|
|
|
14
|
|
|
|
|
|
|
|
|
15
|
|
|
|
|
|
|
|
|
注:各学院请按照优先顺序排列(此表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