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 号)和《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三、学校志愿服务组织将努力实现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四、各学院、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学校、上海市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五、原则上到校级信息平台进行认证的志愿者项目需要是本单位重点支持、具有完善的招募、培训、后勤保障、激励等机制,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将按照"谁记录谁证明"、"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服务记录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有效。
共青团上海大学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